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几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2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知识拓展: 代码是程序员用开发工具所支持的语言写出来的源文件,是一组由字符、符号或信号码元以离散形式表示信息的明确的规则体系。 代码设计的原则包括唯一确定性、标准化和通用性、可扩充性与稳定性、便于识别与记忆、力求短小与格式统一以及容易修改等。 源代码是代码的分支,某种意义上来说,源代码相当于代码。现代程序语言中,源代码可以书籍或磁带形式出现,但最为常用格式是文本文件,这种典型格式的目的是为了编译出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源代码最终目的是将人类可读文本翻译成为计算机可执行的二进制指令,这种过程叫编译,它由通过编译器完成。 源代码是相对目标代码和可执行代码而言的。源代码就是用汇编语言和高级语言写出来的地代码。目标代码是指源代码经过编译程序产生的能被cpu直接识别二进制代码。可执行代码就是将目标代码连接后形成的可执行文件,当然也是二进制的。 在现代程序语言中,源代码可以是以书籍或者磁带的形式出现,但最为常用的格式是文本文件,这种典型格式的目的是为了编译出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源代码的最终目的是将人类可读的文本翻译成为计算机可以执行的二进制指令,这种过程叫做编译,通过编译器完成。 源代码作为软件的特殊部分,可能被包含在一个或多个文件中。一个程序不必用同一种格式的源代码书写。例如,一个程序如果有C语言库的支持,那么就可以用C语言;而另一部分为了达到比较高的运行效率,则可以用汇编语言编写。 较为复杂的软件,一般需要数十种甚至上百种的源代码的参与。为了降低种复杂度,必须引入一种可以描述各个源代码之间联系,并且如何正确编译的系统。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控制系统(RCS)诞生了,并成为研发者对代码修订的必备工具之一。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多少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行政区划代码是国家对能够统治的行施管辖区域进行分级分层进行管辖用信息化手段编制的对各层级行政区划编制的替代数码,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这个标准由9位码长阿拉伯数字组成。 按照国务院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门确定、发布。 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县级行政区:977个市辖区、1303个县、393个县级市、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4个。乡级行政区: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县辖区,合计38774个。 拓展资料如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Administrative Region)、1地方(Territory)、1地区(Region)。此后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此后基本固定下来。 1988年从广东省析置海南岛、南海诸岛及其海域,成立海南省。1997年撤销四川省辖重庆市,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全国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统计用区划代码中前六位数字可以表示什么行政区划
统计用区划代码中,前6位数字可以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拓延,它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第七至九为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
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答: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了统计上如何确定城镇和乡村,即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分类代码可以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