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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的职责
沈阳市卫生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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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本市地方性卫生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二)组织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三)拟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预防保健、职业卫生、公共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五)研究制定卫生改革方案;指导基层卫生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卫生技术的准入制度;依法管理医疗市场。(六)组织沈阳地区无偿献血工作,依法对全市采血机构、供血机构、医疗用血机构和血液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七)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和医学临床重点科系发展规划;指导医疗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应用工作。(八)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消毒、消杀药(剂)械和食品、职业卫生(包括矿山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保健品、化妆品、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对相关机构的认证工作。(九)组织编制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十)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及医疗援外工作。(十一)组织编制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以及促进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十二)负责医疗纠纷鉴定及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复议、诉讼工作。(十三)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对重大突发人身伤亡、中毒事故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十四)负责我市规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预防保健管理工作及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沈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十五)市卫生局党委是中共沈阳市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领导全市卫生系统党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行政工作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证本系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本系统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局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群团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长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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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长什么级别

县级公安局长是乡科级正职,直辖市县级公安局长为正处级,县级公安机关局长为副处级侦查员,直辖市县级公安机关局长为副厅级,授予一级警督,直辖市县级公安机关局长授予三级警监或二级警监。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县公安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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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县级公安局长是乡科级正职,直辖市县级公安局长为正处级,县级公安机关局长为副处级侦查员,直辖市县级公安机关局长为副厅级,授予一级警督,直辖市县级公安机关局长授予三级警监或二级警监。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