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资料: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I类
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这一类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基本上处于自然背景水平,不致使植物体发生过多的积累,并使植物含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自然保护区土壤应保持自然背景水平,纳入I类环境质量要求;但某些自然保护区(如地质遗迹类型),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较高,则可除外,不纳入I类要求。为了防止土壤对地面水或地下水源的污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土壤按I类土壤环境质量来要求。对于其他一些要求土壤保持自然背景水平的保护地区土壤,也按I类要求。
II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这一类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污染物)对植物生长不会有不良的影响,植物体的可食部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土壤生物特性不致恶化,对地面水、地下水不致造成污染。一般农田、蔬菜地、果园等土壤纳入II类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鉴于一些植物茎叶对有害物质富集能力较强,有可能使茶叶或牧草超过茶叶卫生标准或饲料卫生标准,可根据茶叶、牧草中有害物质残留量,确定茶园、牧场土壤纳入I类或II类土壤环境质量。
III类
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III类尽管规定标准值较宽,但也是要求土壤中的污染物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一般说来,林地土壤中污染物不进入食物链,树木耐污染能力较强,故纳入III类环境质量要求。原生高背景值土壤、矿产附近等地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虽含量较高,但这些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活性较低,一般不造成对农田作物(蔬菜除外)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可纳入III类;若监测有危害或污染,则不可采用II类。
土壤一植物体系,包括农产品卫生质量和作物生长两个方面。农作物提供的粮食、蔬菜、水果,按食品卫生标准为准;国家已制订的有Cd、Hg、As、Cu、Pb、Cr、Zn、六六六、滴滴涕。饲料按饲料卫生标准为准。茶叶按茶叶卫生标准为准。作物生长受到不良的影响,按减产10%以上为准。 土壤一微生物体系主要是反映土壤肥力特征的。土壤微生物数量或土壤酶活性强度历来被视为评价土壤活性或肥力的主要依据。土壤中的有毒物质是否对微生物产生不良的效应,微生物计数指数按出现的变化>50%和生化指标按出现的变化>250,I/0为准。
土壤一水体系,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两个方面,以不引起水体次生污染为原则,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准。
通过上述三个体系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数量与土壤、植物、水环境效应的关系研究,可以获得各个体系的临界浓度值或称环境基准值,取其最小值为土壤环境基准值,再结合社会经济、技术等情况,经综合考虑确定标准值。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环境标准的特性
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规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标准纳入了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环境保护标准特殊性,标准化法在“标准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在编号、发布形式上采用产品标准的做法。应当指出,环境保护标准虽然采用产品标准的形式(如编GB号、采用产品标准的格式等)发布,但是环境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在内涵、外延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1)在标准体系方面,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而产品质量标准除和地方级标准外,还有行业级标准和企业级标准。
(2)在各级标准的优先执行关系上,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也截然不同:环境质量标准以标准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定标准中没有的项目,标准和地方级标准同时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是标准中没有的项目,若与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时地方级标准优先于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标准的效力,有标准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适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所做的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是产品的规格、尺寸(如螺钉、螺母的螺纹规格,铁路的轨距和机车车辆的轮距,电源插头、插座的形状、尺寸等)。可见,制定产品标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从而降低成本,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方便。产品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完全可以人为加以控制和改变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国家可以按照同一产品标准,制造出质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环境不是人工制造的产品,环境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环境因素是不能人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要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和控制对象的承受能力。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因此,环境不是“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围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权的争论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属性认识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改革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予以解决。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土壤分为几类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土壤分为三类,分别是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主要用在国家界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牧场、茶园以及更多保护地区的土壤,使这些地方的土壤质量能够维持在自然背景的水平。
二级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三级标准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简介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许含量。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残留积累,以不致造成作物的生育障碍、在籽粒或可食部分中的过量积累(不超过食品卫生标准)或影响土壤、水体等环境质量为界限。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土壤分为几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1、第一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2、第二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第三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